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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管理

    2020-02-04    标签:清大东方

     

    编者按:

      

    2020年1月1日,重庆市渝北区一栋30层的居民楼突发火灾,当消防车队到达救火现场后,却被数辆私家车乱停乱放而堵住了消防通道。

       

       

    在情急之下,附近市民挺身而出,合力将堵路的数辆私家车掀开,为消防救援赢得了宝贵时间。众所周知,消防通道也被称作生命通道,任何人是没有理由强行占用,假如因个人私自乱停车问题,导致消防救援活动无法展开,当事人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

     

    下面,本文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管理作一阐述,供广大消防工作者参考。

       

    一、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辆通行的道路,目的是确保消防车辆迅速抵达建筑,及时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停车占用消防车道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些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由于初期规划不全面、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高、私家车数量增长迅速等原因,小区内停车占用消防车道的问题比较严重。

     

    为此使用管理单位一方面应科学调整、合理布局、规范设定停车位,另一方面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宣传设置消防车道的重要意义及占用消防车道的严重后果。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协调属地政府部门工作,理顺各方管理关系,合理协调管理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停车占用消防车道问题。

     

    (一)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中对消防车道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这里仅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摘录几条相应的规范内容,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参照标准。

     

    规范7.1.8条规定: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规范7.1.9条规定: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二)安全管理

     

    1.应在高层建筑周边道路中划出消防车道标线,并应有“消防车道严禁占用”的警示。

       

       

    2.注意对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树木、架空电线、电缆、管道等的管理,及时修剪树枝,调整架空管线布置,以不影响消防车辆的灭火救援操作。

     

    3.遇有对消防车道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进行维修、改造、清理等施工作业时,应注意做好路基、路面的回填、夯实,以保证消防车道能承受消防车的通行和作业压力。

     

    4.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人员执勤值班,及时发现、纠正车辆停放、私搭乱建、设置障碍物等影响消防车道使用的问题。根据《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道通行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违法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概念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一侧设置的与消防车道相连,供消防车停靠并进行灭火救援的作业场地。

     

    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为了在火灾时能够使消防车辆靠近起火建筑停放,方便消防员利用消防车辆及车载装备对起火建筑进行灭火和人员疏散等灭火救援作业。因为消防车辆一般体型较大,特别是举高消防车需要较宽的作业空间,如果没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不当,就不能保障消防车辆就近停放,快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所以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十分必要。

      

      

    (二)规范要求

     

    规范7.2.1条规定: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规范7.2.2条规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规范7.2.3条规定: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三)安全管理

     

    1.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周边划定标线,设置警示标志,提示严禁占用。

      

      

      

      

    2.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劝阻、清理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停车、私搭乱建、种植树木、架设电线电缆等占用、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使用的行为或者建(构)筑物。

     

    3.遇有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进行维修、改造、清理等施工作业时,应注意做好路基、路面的回填、夯实,以保证消防救援场地能承受消防车的通行和作业压力。

     

    4.一般通过消防验收的高层民用建筑都设置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园艺绿化,道路施工改造,设置临时车位、广告牌(箱),堆放货物或者杂物等原因而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面积、长宽、坡度、与建筑外墙距离等方面发生变化。所以,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要求,采取对应措施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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