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车道存在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的,必须恢复原状,保持畅通,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车道两侧、上方存在有影响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的,必须清理达标,确保消防车道净宽不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4米。
3、回车场地面及周围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4、消防救援场地存在妨碍消防车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医院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现有医院(住院部)为高层建筑的且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动火作业;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3、医院(住院部)的配电箱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的,必须更换为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1、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必须调整设置位置。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防火分隔不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必须更换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3、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4、高层病房楼避难间兼做其他用途的,必须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同时,确保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6、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7、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除医疗有特殊要求外,其余的疏散门均不得上锁,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病房的走廊存在增设床位占用疏散通道的,必须清理,确保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1米;无障碍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米。
2、医院(住院部)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医院(住院部)安全出口处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的,必须拆除、清理,保持24小时畅通。若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宿舍外门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医院(住院部)未在走廊的疏散口处悬挂或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应悬挂或张贴,病房的门背后宜悬挂或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医院(住院部)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消防自动灭火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1、医院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落实24小时2人以上值班制度的,必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必须按照微型消防站标准进行建设;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医院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1、医院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
2、医院未落实每日开展检查巡查的,未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医院(住院部)必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3、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医院(住院部)私自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的,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医院(住院部)照明灯具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的,必须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病房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加热或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必须清理。
1、医院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
2、在医护人员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在医护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的医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在火灾发生时,医护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就医的病人进行疏散。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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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公告
2020-02-14 标签:清大东方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存在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的,必须恢复原状,保持畅通,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车道两侧、上方存在有影响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的,必须清理达标,确保消防车道净宽不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4米。
3、回车场地面及周围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4、消防救援场地存在妨碍消防车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医院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现有医院(住院部)为高层建筑的且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动火作业;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3、医院(住院部)的配电箱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的,必须更换为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必须调整设置位置。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防火分隔不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必须更换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3、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4、高层病房楼避难间兼做其他用途的,必须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同时,确保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6、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7、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除医疗有特殊要求外,其余的疏散门均不得上锁,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病房的走廊存在增设床位占用疏散通道的,必须清理,确保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1米;无障碍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米。
2、医院(住院部)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医院(住院部)安全出口处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的,必须拆除、清理,保持24小时畅通。若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宿舍外门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医院(住院部)未在走廊的疏散口处悬挂或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应悬挂或张贴,病房的门背后宜悬挂或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医院(住院部)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消防自动灭火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医院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落实24小时2人以上值班制度的,必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必须按照微型消防站标准进行建设;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医院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医院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
2、医院未落实每日开展检查巡查的,未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医院(住院部)必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3、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医院(住院部)私自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的,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医院(住院部)照明灯具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的,必须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病房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加热或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必须清理。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医院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
2、在医护人员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在医护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的医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在火灾发生时,医护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就医的病人进行疏散。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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